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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档描述
(一) 试题一 材料1:    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第四条: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、少年,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家庭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。    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第十二条:适龄儿童、少年免试入学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。        《J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〉办法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: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、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,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、招生规模,并向社会公布。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。    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,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:(一)主要证据不足的;(二)适用法律、法规错误的;(三)违反法定程序的;(四)超越职权的;(五)滥用职权的;(六)明显不当的。  材料2:        家住J省N市A区顾某的儿子生于2008年10月13日,2015年到了适龄入学的年龄。根据《2015年A区小学工作实施办法》,其户籍所在地属距离1.29公里的南湖第三小学,顾某认为,违背了就近入学的原则,应该入读距离0.33公里的新城北小学。顾某向教育局申请更换入读学校,被教育局拒绝。2015年6月2日,顾某对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不服,于2015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建邺区教育局的施教区划分行为,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施教区划分行政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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